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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并非都是共同债务
时间:2019-06-11  作者:  新闻来源:闽东日报  【字号: | |

  近日,屏南县检察院提请宁德市检察院抗诉的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法院再审后改判,维护了申请人叶某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11月7日,林某与张某雄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雄向林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后张某雄未还清借款,林某于2015年10月1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雄、叶某夫妻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及该款利息,张某雄、叶某共同偿还林某案件代理费用5000元。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叶某提出新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8年6月4日,叶某向屏南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屏南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叶某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借款并非张某雄与叶某夫妻合意,且未用于张某雄与叶某夫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生活,叶某也未从该借款中受益,本案借款不属于张某雄与叶某夫妻共同债务,叶某不应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也不应承担林某在原审中支付的代理费。2018年7月27日屏南县检察院向宁德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而后,宁德市检察院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抗诉书。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屏南县人民法院再审。屏南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受宁德市检察院的指派,屏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张某雄偿还林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雄偿还林某案件代理费用5000元,撤销叶某的还款责任。

  “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及启动再审程序,目的是纠正错误的已生效的民事裁判,保障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屏南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陆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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