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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买卖死体“海猪”?法律不答应!
时间:2020-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买卖死体江豚也会触犯法律,以后如果再遇到这种情况,我一定会第一时间先报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近日,在福鼎市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举行拟不起诉决定公开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感慨道。

  2019722日凌晨4点多,王某某到南镇小学海边钓鱼,远远看到一头浮鱼,驱船过去才知道是头“海猪”(学名:江豚)。“大概有1米多长,20斤左右,灰黑色,纺锤形状,没有背鳍,头是圆的,和平时看到的海豚不一样,海豚嘴是尖尖的,但“海猪”是圆的。”王某某描述称。

  随后,王某某便将“海猪”捞到小船里,并驱船至南镇码头。在码头,卖给正在码头收购渔货的犯罪嫌疑人姚某某。20197227时许,姚某某将江豚分割六段,其中两段赠与他人,两段分别以40元和35元的价格卖了给他人。

  当日,经群众举报,福鼎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1972211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对售卖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查扣疑似江豚头部及尾部,并送至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鉴定。

  经鉴定,该动物死体为江豚,属哺乳纲鲸目鼠海豚科江豚属,俗称“江猪”、“海猪”、“海和尚”等,其主要特点是没有背鳍,背部自体前五分之二至尾鳍之间有不明显的隆起,隆起上有鳞状皮肤,全身均为淡蓝灰色。属于国家珍惜濒危野生动物,被《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该案中的江豚虽然是死体,但是未经相应加工程序的,外形保持完整的死体是都应当视为‘野生动物’。”承办检察官接着说道,“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可能是被枪击、电击,此时该尸体即为物证,拾到者不得自行处理;另外,如果是被人毒害或者感染传染病死亡的,随意食用很可能会威胁到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所以,大家捡到野生动物或者制品时,应当及时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林业部门、海洋渔业部门。”

  2019722日,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移送姚某某一案至福鼎市公安局,经审查,福鼎市公安局于201992日立案侦查。2020724日,福鼎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福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728日,该院对两案并案审查。经审查认为,案发后,王某某、姚某某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自愿履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义务,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加强释法说理工作,保障司法公正,落实普法责任。2020917日,福鼎市检察院对该案举行拟不起诉决定公开听证会。市、县两级人大代表、人员监督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受邀参会,听证员在听取案情介绍及各方意见后,经独立评议,一致同意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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