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作为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虽没有解除服刑人员的刑罚,但给予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这一彰显人道主义精神的制度,也可能会被一些“有心人”利用。
对此,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探索“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立体监督模式。
关口前移、事前调查
2019年5月30日,吴某来信反映,其年过七旬的母亲金某因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被司法行政部门取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吴某认为其母亲病情还未恢复,要求司法机关准予其母保外就医。
收到信件后,检察官第一时间对金某疾病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金某病情已发生变化,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其保外就医。
【检察官释法】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个月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本人健康情况,每三个月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当保外就医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罪犯仍然需要入监服刑。
近年来,蕉城区检察院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进行“事前调查、同步监督、事后跟踪”。2018年至今,已审查监督监外执行46人。
核查监督、事中把控
六十岁的林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考虑其年岁已高且患有疾病,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官发现,林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又因屡次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已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遂监督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法院对林某予以重新收监。
【检察官释法】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收监。该案中,林某未能珍惜监外执行的机会被重新收监,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案例。
蕉城区检察院不仅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对保外就医服刑人员病情进行复查,还针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事中监督,结合每年两次的社区矫正专项核查,围绕病情复查、医学鉴定、活动轨迹等方面,对在册的保外就医服刑人员开展全方位法律监督。
宽严并济、事后跟踪
陈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有孕在身,法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险性及怀孕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然而,暂予监外执行并不能“一保到底”。检察官在跟踪该案时,发现陈某在矫正期间意外流产,已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情形,通过释法说理,在安抚她的情绪后,监督有关部门对她重新收监。
【检察官释法】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仍然需要入监服刑。
2018年至今,蕉城区检察院共监督收监8人,其中因病情缓解不符合保外就医7人。已解矫29人,在矫21人,未出现保外就医罪犯脱管和重新犯罪的情况。